《航空情報精選》動物闖機場跑道「霰彈槍驅離」?或許台灣可以參考國外的友善方法

根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民用航空法第34條規定,「對已侵入之牲畜、飛禽顯有危害飛航安全者,航空站、飛行場或助航設備之經營人、管理人予以捕殺或驅離之。」早在1953年就訂立的民航法,是否有跟上動物保護的思維,進而發展出更友善、專業的驅離動物方式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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